台灣A醇新法規:2027年10月起濃度上限0.3%,你的產品超標嗎?
台灣衛福部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A 醇及其衍生物將納入限量管理,臉部產品上限 0.3%、身體產品上限 0.05%(以視黃醇當量計),202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手上標榜 0.5% 或 1% A 醇的精華液未來將無法上市販售,但臨床研究證實 0.1% 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濃度降低不等於效果打折。
結論先講:台灣衛福部已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A 醇(Retinol)及其衍生物將納入限量管理,臉部產品上限 0.3%、身體產品上限 0.05%(以視黃醇當量計),202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你手上有標榜 0.5% 或 1% A 醇的精華液,這些產品在新法規下將無法繼續上市販售。好消息是,臨床研究證實 0.1% 的 A 醇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濃度降低不代表效果打折。
新法規到底規定了什麼?
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於 2025 年 11 月 6 日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衛授食字第 1141616549 號),將 A 醇(Retinol)、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三種類視黃醇成分新增為限用成分。這項修正原先規劃 2026 年 7 月 1 日上路,經業者反映需要更多時間調整配方與標示,最終延後至 2027 年 10 月 1 日正式生效。
濃度上限的具體規定
新法規的限量標準以「視黃醇當量」(Retinol Equivalent, RE)計算,分為兩類產品:
- 身體用產品(body products):上限 0.05% RE
- 其他產品(臉部、手部等留置型與沖洗型產品):上限 0.3% RE
這裡的「視黃醇當量」是關鍵。如果產品使用的不是純 A 醇,而是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或醋酸維生素 A 酯,需要根據分子量換算成等效的 A 醇濃度。換算方式:棕櫚酸維生素 A 酯的 RE 係數約 0.546(即 1% 棕櫚酸維生素 A 酯 ≈ 0.546% RE),醋酸維生素 A 酯的 RE 係數約 0.872。如果一款產品同時含有多種類視黃醇成分,需要加總計算。
哪些成分受限、哪些不受限
受到新法規限量管理的成分有三種:A 醇(Retinol, CAS 68-26-8)、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 CAS 127-47-9)、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 CAS 79-81-2)。不過,A 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目前不在限制範圍內。根據 TFDA 在公眾諮詢階段的回覆,國際主要市場(歐盟、美國、日本)目前均未對 A 醛制定化粧品使用限量,台灣將持續關注國際法規動態與科學研究。此外,處方藥級的 A 酸(Tretinoin)、Adapalene 等由醫師處方使用的成分,不在化粧品法規管轄範圍。
過渡期安排
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以前製造或進口的化粧品,可以在原標示的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換句話說,你目前手上已購入的高濃度 A 醇產品,只要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並不違法。品牌商也有接近兩年的時間調整配方,消費者不必急著丟掉手上的產品。
為什麼要限制 A 醇濃度?
這次台灣的修法,背景是歐盟的一連串科學評估與法規更新。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 2022 年發布修訂意見書(SCCS/1639/21),重新評估了維生素 A 在化粧品中的安全性。SCCS 的結論是:臉部產品 0.3% RE、身體乳 0.05% RE 的濃度是安全的,但更高濃度存在風險。
SCCS 的主要顧慮不是 A 醇擦在皮膚上會直接造成傷害,而是「累積暴露」問題。維生素 A 除了來自保養品,還來自飲食和營養補充品。SCCS 估算,在極端情境下,光是化粧品中的維生素 A 就可能讓成人每日攝取量達到 4855 IU,這已經是每日容許上限(5000 IU)的 97%。再加上食物來源,約有 5% 的人口可能已經超過維生素 A 的每日容許攝取上限。維生素 A 過量與肝毒性、骨質疏鬆、以及孕期致畸風險有關聯,這是限制化粧品濃度的科學根據。
歐盟已經在 2025 年 11 月率先施行
歐盟在 2024 年 4 月發布了《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將 A 醇、醋酸維生素 A 酯、棕櫚酸維生素 A 酯納入化粧品法規附錄三(Annex III),設定與 SCCS 建議一致的濃度上限。2025 年 11 月 1 日起,不合規的新產品已不得在歐盟上市;已在架上的舊產品可販售至 2027 年 5 月 1 日。歐盟同時要求所有含維生素 A 的化粧品必須標示警語:「含有維生素 A,請注意每日攝取量。」
台灣的修法內容與歐盟高度一致。TFDA 明確參考了 SCCS 的安全評估結論,將同樣的濃度標準引入台灣法規。這也代表台灣消費者未來在國際品牌的產品上,會看到更統一的配方標準。
你手上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怎麼判斷產品的 A 醇濃度
大多數保養品的成分表(INCI list)不會直接標示濃度數字,只會列出成分名稱。但你可以從幾個線索推估:
- 品牌標示:如果產品名稱或宣傳文案寫了「1% Retinol」「0.5% Pure Retinol」,那就是明確的濃度標示,0.3% 以上就超過新法規上限。
- 成分表排序:根據法規,含量 1% 以上的成分必須按照濃度由高到低排列。如果 Retinol 排在很前面,濃度可能較高;排在最後幾項,通常低於 1%,但具體數字仍難以判斷。
- 用 cosGlint 掃描成分表:cosGlint App 的拍拍功能可以掃描產品成分表,AI 會標出類視黃醇成分的位置,並根據排序與配方結構給出相對濃度的判斷參考。雖然無法取代實驗室檢測,但能快速幫你辨識產品是否可能超標。
哪些產品最可能超標
以下類型的產品在新法規下最可能需要改配方:
- 標榜高濃度的 A 醇精華液:市面上不少品牌推出 0.5%、1% 甚至更高濃度的 A 醇精華,這些產品確定超過 0.3% 的上限。
- 含 A 醇的身體乳:身體用產品的上限僅 0.05% RE,比臉部產品嚴格六倍。部分主打「身體抗老」的乳液如果含有 A 醇,濃度門檻會非常低。
- 進口品牌的歐美抗老產品:許多歐美品牌的旗艦抗老線過去以高濃度 A 醇為賣點,這些品牌在歐盟已經開始調整配方,台灣市場也會逐步跟進。
已經買了高濃度 A 醇怎麼辦
已購入的產品不用丟掉。法規的過渡期安排很清楚:2027 年 9 月 30 日前製造或進口的產品,可以在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與使用。如果你手上有一瓶 2026 年製造、保存期限到 2028 年的 1% A 醇精華,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是沒問題的。品牌方面,多數國際品牌已經在為歐盟法規調整配方,台灣上市的版本也會陸續更新。
0.3% 夠用嗎?低濃度 A 醇還有效嗎?
0.1% 的 A 醇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根據 2024 年發表於《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的一項整合分析(PMID 38564380),研究團隊彙整了 6 項對照臨床試驗的資料,結果顯示:外用 0.1% 穩定型 A 醇,從第 4 週起就能看到光老化跡象的改善,包含額頭皺紋、臉頰皺紋、眼下皺紋和魚尾紋。使用 12 週後,整體光損傷嚴重度較基線下降了 0.88 分,而且耐受性良好,僅有少數受試者出現輕度到中度的暫時性刺激。
另一項 2020 年的研究(PMID 32574009)比較了漸進式濃度 A 醇與處方 A 酸(Tretinoin)的效果,發現合理配方設計下的 A 醇產品,可以達到接近 A 酸的改善效果,同時刺激性更低。這說明濃度不是唯一決定效果的因素,配方的穩定性、傳輸系統和輔助成分同樣重要。
包覆技術讓低濃度更有效
現代保養品配方大量使用包覆技術(encapsulation),例如脂質體(liposome)和奈米乳化系統。這些技術把 A 醇分子包裹在脂質雙層結構中,好處有三個:第一,保護 A 醇不被光線和空氣氧化分解,穩定性比未包覆的 A 醇高出 30-55%。第二,緩慢釋放 A 醇進入皮膚,減少一次性高濃度刺激,降低脫皮、泛紅的機率。第三,提高 A 醇在表皮和真皮層的生物利用率,讓更少的 A 醇做到更多的事。簡單說,0.3% 搭配好的傳輸系統,效果未必輸給傳統配方的 1%。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 A 醇的抗老作用與皺紋成因,可以參考我們的皺紋成因與抗老成分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法規只限臉部產品嗎?身體乳也算嗎?
身體乳不只受限,限制還更嚴格。新法規將產品分為「身體用產品」與「其他產品」兩類。身體用產品的 A 醇上限是 0.05% RE,比臉部產品的 0.3% RE 低了六倍。根據 TFDA 在公眾諮詢階段的補充說明,僅用於手掌或頸部的產品,應依「其他產品」的 0.3% RE 標準辦理。如果是全身使用的身體乳,則適用 0.05% 的較低上限。
A 酯(Retinyl Palmitate)也受限嗎?
受限。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和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都在這次修法的限制範圍內。限量標準以視黃醇當量(RE)計算,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換算成 RE 時,大約打 55 折(RE 係數約 0.546)。舉例來說,一款身體乳含有 0.09% 的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換算成 RE 約為 0.049%,勉強低於 0.05% 的上限。如果產品同時含有多種維生素 A 衍生物,需要各自換算後加總。
代購買的國外高濃度 A 醇還能用嗎?
可以用,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次法規規範的是「在台灣上市販售的化粧品」,個人自用品不在管轄範圍,你自己從國外帶回來用是沒有法律問題的。第二,高濃度 A 醇的使用風險不會因為它合不合法而改變。如果你的皮膚已經適應高濃度 A 醇,繼續使用是可以的;如果你是新手,從低濃度開始建立耐受仍然是更安全的做法。歐盟設定上限的理由是累積暴露風險,不是說 0.3% 以上就立刻有害,而是長期高劑量使用有維生素 A 過量的疑慮。
A 醛(Retinal)受限嗎?
目前不受限。A 醛(Retinaldehyde)沒有被納入這次的「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範圍。TFDA 表示,目前國際主要法規市場(歐盟、美國、日本)均未對 A 醛設定化粧品使用限量,台灣會持續追蹤國際法規發展與相關科學研究。A 醛是 A 醇轉化為 A 酸的中間產物,活性介於 A 醇與 A 酸之間,部分品牌以 A 醛作為高濃度 A 醇的替代方案。
確認你手上的產品成分配置
2027 年 10 月起,台灣保養品中的 A 醇濃度將正式受限。想知道你手上的 A 醇產品濃度是否可能超標?用 cosGlint 掃描成分表,AI 會標出類視黃醇成分的位置和相對濃度判斷,讓你在法規正式上路前就掌握手上產品的狀況。不確定自己的膚質適不適合 A 醇?也可以先用 FindSkin 膚質檢測做個評估,再決定下一步的保養策略。
參考文獻
-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 of 3 April 2024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 regards the use of certain substances in cosmetic product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Lex
- SCCS. (2023). SCCS/1639/21 Revision of the scientific Opinion on Vitamin A (Retinol, Retinyl Acetate, Retinyl Palmitat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Opinion
- Farris P et al. (2024).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opical 0.1% Stabilized Bioactive Retinol for Photoaging: A Vehicle-Controlled Integrated Analysis. 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 23(2), 209-215. PubMed
- Draelos ZD et al. (2020). A Double-Blind, Comparative Clinical Study of Newly Formulated Retinol Serums vs Tretinoin Cream in Escalating Doses. 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 19(6), 625-631. PubMed
- 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 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衛授食字第 1141616549 號). TFDA 公告
- 台灣衛生福利部. (2025). 預告「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公眾諮詢). 眾開講平台
- CIR Expert Panel. (1987). Final Report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Retinyl Palmitate and Retinol.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Toxicology, 6(3), 279-320.
最後更新:202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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