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A醇新法規:2027年10月起濃度上限0.3%,你的產品超標嗎?

台灣衛福部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A 醇及其衍生物將納入限量管理,臉部產品上限 0.3%、身體產品上限 0.05%(以視黃醇當量計),202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手上標榜 0.5% 或 1% A 醇的精華液未來將無法上市販售,但臨床研究證實 0.1% 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濃度降低不等於效果打折。

結論先講:台灣衛福部已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A 醇(Retinol)及其衍生物將納入限量管理,臉部產品上限 0.3%、身體產品上限 0.05%(以視黃醇當量計),202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你手上有標榜 0.5% 或 1% A 醇的精華液,這些產品在新法規下將無法繼續上市販售。好消息是,臨床研究證實 0.1% 的 A 醇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濃度降低不代表效果打折。

新法規到底規定了什麼?

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於 2025 年 11 月 6 日正式公告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衛授食字第 1141616549 號),將 A 醇(Retinol)、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三種類視黃醇成分新增為限用成分。這項修正原先規劃 2026 年 7 月 1 日上路,經業者反映需要更多時間調整配方與標示,最終延後至 2027 年 10 月 1 日正式生效

濃度上限的具體規定

新法規的限量標準以「視黃醇當量」(Retinol Equivalent, RE)計算,分為兩類產品:

  • 身體用產品(body products):上限 0.05% RE
  • 其他產品(臉部、手部等留置型與沖洗型產品):上限 0.3% RE

這裡的「視黃醇當量」是關鍵。如果產品使用的不是純 A 醇,而是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或醋酸維生素 A 酯,需要根據分子量換算成等效的 A 醇濃度。換算方式:棕櫚酸維生素 A 酯的 RE 係數約 0.546(即 1% 棕櫚酸維生素 A 酯 ≈ 0.546% RE),醋酸維生素 A 酯的 RE 係數約 0.872。如果一款產品同時含有多種類視黃醇成分,需要加總計算。

哪些成分受限、哪些不受限

受到新法規限量管理的成分有三種:A 醇(Retinol, CAS 68-26-8)、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 CAS 127-47-9)、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 CAS 79-81-2)。不過,A 醛(Retinal / Retinaldehyde)目前不在限制範圍內。根據 TFDA 在公眾諮詢階段的回覆,國際主要市場(歐盟、美國、日本)目前均未對 A 醛制定化粧品使用限量,台灣將持續關注國際法規動態與科學研究。此外,處方藥級的 A 酸(Tretinoin)、Adapalene 等由醫師處方使用的成分,不在化粧品法規管轄範圍。

過渡期安排

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以前製造或進口的化粧品,可以在原標示的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換句話說,你目前手上已購入的高濃度 A 醇產品,只要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並不違法。品牌商也有接近兩年的時間調整配方,消費者不必急著丟掉手上的產品。

為什麼要限制 A 醇濃度?

這次台灣的修法,背景是歐盟的一連串科學評估與法規更新。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在 2022 年發布修訂意見書(SCCS/1639/21),重新評估了維生素 A 在化粧品中的安全性。SCCS 的結論是:臉部產品 0.3% RE、身體乳 0.05% RE 的濃度是安全的,但更高濃度存在風險。

SCCS 的主要顧慮不是 A 醇擦在皮膚上會直接造成傷害,而是「累積暴露」問題。維生素 A 除了來自保養品,還來自飲食和營養補充品。SCCS 估算,在極端情境下,光是化粧品中的維生素 A 就可能讓成人每日攝取量達到 4855 IU,這已經是每日容許上限(5000 IU)的 97%。再加上食物來源,約有 5% 的人口可能已經超過維生素 A 的每日容許攝取上限。維生素 A 過量與肝毒性、骨質疏鬆、以及孕期致畸風險有關聯,這是限制化粧品濃度的科學根據。

歐盟已經在 2025 年 11 月率先施行

歐盟在 2024 年 4 月發布了《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將 A 醇、醋酸維生素 A 酯、棕櫚酸維生素 A 酯納入化粧品法規附錄三(Annex III),設定與 SCCS 建議一致的濃度上限。2025 年 11 月 1 日起,不合規的新產品已不得在歐盟上市;已在架上的舊產品可販售至 2027 年 5 月 1 日。歐盟同時要求所有含維生素 A 的化粧品必須標示警語:「含有維生素 A,請注意每日攝取量。」

台灣的修法內容與歐盟高度一致。TFDA 明確參考了 SCCS 的安全評估結論,將同樣的濃度標準引入台灣法規。這也代表台灣消費者未來在國際品牌的產品上,會看到更統一的配方標準。

你手上的產品會受影響嗎?

怎麼判斷產品的 A 醇濃度

大多數保養品的成分表(INCI list)不會直接標示濃度數字,只會列出成分名稱。但你可以從幾個線索推估:

  • 品牌標示:如果產品名稱或宣傳文案寫了「1% Retinol」「0.5% Pure Retinol」,那就是明確的濃度標示,0.3% 以上就超過新法規上限。
  • 成分表排序:根據法規,含量 1% 以上的成分必須按照濃度由高到低排列。如果 Retinol 排在很前面,濃度可能較高;排在最後幾項,通常低於 1%,但具體數字仍難以判斷。
  • 用 cosGlint 掃描成分表cosGlint App 的拍拍功能可以掃描產品成分表,AI 會標出類視黃醇成分的位置,並根據排序與配方結構給出相對濃度的判斷參考。雖然無法取代實驗室檢測,但能快速幫你辨識產品是否可能超標。

哪些產品最可能超標

以下類型的產品在新法規下最可能需要改配方:

  • 標榜高濃度的 A 醇精華液:市面上不少品牌推出 0.5%、1% 甚至更高濃度的 A 醇精華,這些產品確定超過 0.3% 的上限。
  • 含 A 醇的身體乳:身體用產品的上限僅 0.05% RE,比臉部產品嚴格六倍。部分主打「身體抗老」的乳液如果含有 A 醇,濃度門檻會非常低。
  • 進口品牌的歐美抗老產品:許多歐美品牌的旗艦抗老線過去以高濃度 A 醇為賣點,這些品牌在歐盟已經開始調整配方,台灣市場也會逐步跟進。

已經買了高濃度 A 醇怎麼辦

已購入的產品不用丟掉。法規的過渡期安排很清楚:2027 年 9 月 30 日前製造或進口的產品,可以在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與使用。如果你手上有一瓶 2026 年製造、保存期限到 2028 年的 1% A 醇精華,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是沒問題的。品牌方面,多數國際品牌已經在為歐盟法規調整配方,台灣上市的版本也會陸續更新。

0.3% 夠用嗎?低濃度 A 醇還有效嗎?

0.1% 的 A 醇就能有效改善光老化。根據 2024 年發表於《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的一項整合分析(PMID 38564380),研究團隊彙整了 6 項對照臨床試驗的資料,結果顯示:外用 0.1% 穩定型 A 醇,從第 4 週起就能看到光老化跡象的改善,包含額頭皺紋、臉頰皺紋、眼下皺紋和魚尾紋。使用 12 週後,整體光損傷嚴重度較基線下降了 0.88 分,而且耐受性良好,僅有少數受試者出現輕度到中度的暫時性刺激。

另一項 2020 年的研究(PMID 32574009)比較了漸進式濃度 A 醇與處方 A 酸(Tretinoin)的效果,發現合理配方設計下的 A 醇產品,可以達到接近 A 酸的改善效果,同時刺激性更低。這說明濃度不是唯一決定效果的因素,配方的穩定性、傳輸系統和輔助成分同樣重要。

包覆技術讓低濃度更有效

現代保養品配方大量使用包覆技術(encapsulation),例如脂質體(liposome)和奈米乳化系統。這些技術把 A 醇分子包裹在脂質雙層結構中,好處有三個:第一,保護 A 醇不被光線和空氣氧化分解,穩定性比未包覆的 A 醇高出 30-55%。第二,緩慢釋放 A 醇進入皮膚,減少一次性高濃度刺激,降低脫皮、泛紅的機率。第三,提高 A 醇在表皮和真皮層的生物利用率,讓更少的 A 醇做到更多的事。簡單說,0.3% 搭配好的傳輸系統,效果未必輸給傳統配方的 1%。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 A 醇的抗老作用與皺紋成因,可以參考我們的皺紋成因與抗老成分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法規只限臉部產品嗎?身體乳也算嗎?

身體乳不只受限,限制還更嚴格。新法規將產品分為「身體用產品」與「其他產品」兩類。身體用產品的 A 醇上限是 0.05% RE,比臉部產品的 0.3% RE 低了六倍。根據 TFDA 在公眾諮詢階段的補充說明,僅用於手掌或頸部的產品,應依「其他產品」的 0.3% RE 標準辦理。如果是全身使用的身體乳,則適用 0.05% 的較低上限。

A 酯(Retinyl Palmitate)也受限嗎?

受限。棕櫚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Palmitate)和醋酸維生素 A 酯(Retinyl Acetate)都在這次修法的限制範圍內。限量標準以視黃醇當量(RE)計算,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換算成 RE 時,大約打 55 折(RE 係數約 0.546)。舉例來說,一款身體乳含有 0.09% 的棕櫚酸維生素 A 酯,換算成 RE 約為 0.049%,勉強低於 0.05% 的上限。如果產品同時含有多種維生素 A 衍生物,需要各自換算後加總。

代購買的國外高濃度 A 醇還能用嗎?

可以用,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次法規規範的是「在台灣上市販售的化粧品」,個人自用品不在管轄範圍,你自己從國外帶回來用是沒有法律問題的。第二,高濃度 A 醇的使用風險不會因為它合不合法而改變。如果你的皮膚已經適應高濃度 A 醇,繼續使用是可以的;如果你是新手,從低濃度開始建立耐受仍然是更安全的做法。歐盟設定上限的理由是累積暴露風險,不是說 0.3% 以上就立刻有害,而是長期高劑量使用有維生素 A 過量的疑慮。

A 醛(Retinal)受限嗎?

目前不受限。A 醛(Retinaldehyde)沒有被納入這次的「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範圍。TFDA 表示,目前國際主要法規市場(歐盟、美國、日本)均未對 A 醛設定化粧品使用限量,台灣會持續追蹤國際法規發展與相關科學研究。A 醛是 A 醇轉化為 A 酸的中間產物,活性介於 A 醇與 A 酸之間,部分品牌以 A 醛作為高濃度 A 醇的替代方案。

確認你手上的產品成分配置

2027 年 10 月起,台灣保養品中的 A 醇濃度將正式受限。想知道你手上的 A 醇產品濃度是否可能超標?用 cosGlint 掃描成分表,AI 會標出類視黃醇成分的位置和相對濃度判斷,讓你在法規正式上路前就掌握手上產品的狀況。不確定自己的膚質適不適合 A 醇?也可以先用 FindSkin 膚質檢測做個評估,再決定下一步的保養策略。

參考文獻

  1.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 of 3 April 2024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s regards the use of certain substances in cosmetic product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Lex
  2. SCCS. (2023). SCCS/1639/21 Revision of the scientific Opinion on Vitamin A (Retinol, Retinyl Acetate, Retinyl Palmitat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Opinion
  3. Farris P et al. (2024).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Topical 0.1% Stabilized Bioactive Retinol for Photoaging: A Vehicle-Controlled Integrated Analysis. 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 23(2), 209-215. PubMed
  4. Draelos ZD et al. (2020). A Double-Blind, Comparative Clinical Study of Newly Formulated Retinol Serums vs Tretinoin Cream in Escalating Doses. Journal of Drugs in Dermatology, 19(6), 625-631. PubMed
  5. 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 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月一日生效(衛授食字第 1141616549 號). TFDA 公告
  6. 台灣衛生福利部. (2025). 預告「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草案(公眾諮詢). 眾開講平台
  7. CIR Expert Panel. (1987). Final Report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Retinyl Palmitate and Retinol.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Toxicology, 6(3), 279-320.

本文由 Ingrelens 編輯團隊撰寫,內容經皮膚科學顧問審閱,法規資訊取自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式公告。

最後更新:202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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